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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新型养老服务模式发展 海门试行长期照护保险

日期: 2019-12-20 点击次数:815

近日,据海门市医保局消息,海门出台了《海门市长期照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促进“医养融合”新型养老服务模式的发展,解决长期失能人员的护理和日常照料难题,不断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据了解,照护保险参保对象为海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离休干部、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等不参加照护保险。照护保险基金采取个人缴纳与医保统筹基金筹集、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按年度筹集,个人在规定的缴费期内一次性缴纳。其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享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上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残疾等级为1级和2级的重残人员、建国前入党的无固定收入老党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其他特殊对象(孤儿、事实孤儿、艾滋病患者等),由市财政全额补助,个人无需缴纳。

    照护保险基金筹集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元,医保统筹基金筹集30元,市财政补助40元。照护保险建立初期,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部分采取逐步增加、3年到位的方式筹集:2019年医保基金按人均30元划入照护保险基金,个人和财政暂不筹资;2020~2022年,个人分别按10元、20元、30元的标准缴费,医保统筹基金按30元的标准筹集,市财政分别按20元、30元、4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享受照护保险待遇的人员为:因年老、疾病、伤残导致失能,经过不少于6个月的治疗,按《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量表》进行评分,40分以下的重度失能人员以及41~60分的中度失能人员,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照护的参保人员。按照《南通市简易智能精神状态检查量表》评定,6周岁以上符合重度、中度失智标准的参保人员可享受照护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定点照护服务机构中的医疗机构照护床位接受照护服务的,在定点照护服务机构中的养老机构照护床位接受照护服务的,接受定点照护服务机构提供的上门照护服务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床位费、照护服务费、护理设备使用费、护理耗材等照护费用纳入照护保险支付范围,由保险基金按标准支付。在医疗机构照护床位接受照护服务的,重度失能人员由照护保险基金按每人每天70元标准支付,中度失能人员按每人每天40元标准支付。在养老机构照护床位接受照护服务的,重度失能人员由照护保险基金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支付,中度失能人员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支付。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居家人员,按照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天15元、中度失能人员每人每天8元的标准发放照护补助。符合照护保险享受待遇条件,有照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需求,且经过适配评估确认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居家重度、中度失能人员,可申请辅助器具服务。

    重度、中度失智人员在定点照护服务机构“失智专区”接受照护服务的,分别按定点医疗机构、养老机构重度、中度失能人员照护保险待遇标准享受。重度失智人员的失能等级达到中度或重度的,日待遇标准增加10元。在医疗机构照护病区失智专区接受照护服务的中度失智人员,照护保险基金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支付。居家接受照护服务的重度、中度失智人员,参照重度、中度失能人员标准享受照护补助、上门服务和辅助器具服务。

    享受照护保险待遇的人员,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非照护病区照护床位上享受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期间,停止享受照护保险待遇;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照护费用纳入照护保险基金支付。在非定点照护机构接受服务的失能失智人员,享受居家失能失智人员照护补助和辅助器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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