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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精读 养老金融蓝皮书:中国养老金融发展报告(2016)

日期: 2016-12-15 点击次数:744

2016年12月10日,养老金融50人论坛主编的首部养老金融蓝皮书《中国养老金融发展报告(2016)》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国正在经历全球规模最大、速度最快、持续时间最长的老龄化过程,老龄化也将成为我国在21世纪,甚至更长时期内面临的严峻挑战。应对老龄化离不开金融的媒介融通作用,金融工具和技术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方式,也是适应传统养老模式转变、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的必由之路,由此诞生了养老金融这一专门领域。养老金融是指为了应对老龄化挑战,围绕着社会成员的各种养老需求所进行的金融活动的总和,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养老金金融,指的是为储备养老资产进行的一系列金融活动,主要包括养老金制度安排和养老金资产管理;二是养老服务金融,指的是社会机构围绕老年人的消费需求进行的金融服务活动;三是养老产业金融,指的是为养老相关产业提供投融资支持的金融活动。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剧,养老金融发展日益受到重视,但总体上仍然处于初期发展阶段,社会对于养老金融的认识还需进一步深化,养老金融市场尚不完善,与国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需求还有较大差距。

蓝皮书认为,我国养老金融发展相对滞后,养老金市场规模低于国际平均水平,养老资产管理行业也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此外,由于我国进入老龄化晚于发达国家,养老服务金融与养老产业金融的发展也较为滞后。但是受计划生育等因素影响,我国老龄化速度远远快于其他国家,将很快步入重度老龄化乃至超老龄化阶段。在此背景下,必须全方位重视养老金融的各个方面,促进养老金融事业发展壮大,为我国应对老龄化挑战做好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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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养老金体系结构刻不容缓

蓝皮书指出,在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的背景下,我国现行养老金体系面临着一系列长期挑战和制度困境。核心问题是未来养老金缺口巨大,难以应对老龄化风险。其原因是现有养老金体系存在结构性缺陷,没有理顺政府和企业和个人养老责任,政府养老责任过重,退休人员也将养老待遇完全寄托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是第二支柱的职业养老金和第三支柱的个人税延养老金发展严重滞后。OECD国家的第二第三支柱养老金规模占GDP比重平均水平为77%,而我国第三支柱尚未建立,第二支柱养老金占GDP比重仅为1.1%。

因此,必须对现有制度进行优化完善,尽快构建中国特色的三支柱养老金体系:即将基本养老金的社会统筹账户建立为第一支柱的公共养老金;个人账户在划转国有资产做实基础上,与企业、职业年金合并为第二支柱的职业养老金制度;同时通过在账户层面的税收优惠,加快发展第三支柱的个人税延养老金。政府在第一支柱中全面负责制度建设、服务管理和资金保障,在第二、第三支柱的作用是制度建设与运行监管。

我国老龄化呈现三大特征:老的快、农村老人多、女性老人多,应采取四方面措施

蓝皮书指出,根据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建立的中国的人口长周期一般均衡模型(以下称CAFF50宏观模型)预测,未来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老得快。.即老龄化率上升速度快,以65岁以上老龄人口看,2015年为1.5亿人,占比为11.6%;2030年达到2.8亿人,占比为20.2%;2055年达到峰值,4亿人,占比27.2%。其中,2040年以前是人口老龄化最快的时期,65岁以上老龄人口占比平均每年上升0.5个百分点。二是女性老人多,主要原因是女性寿命高于男性。从各年龄段老人性别比看,65-69岁的老龄人口,男性基本与女性持平,或略少于女性;但70岁以上各年龄段女性明显多于男性,年龄越高,女性人口越多。三是农村老人多,2040年前,农村65岁以上老龄人口占比每年上升1个百分点,速度是全国的两倍。从各层级的城市来看,城市规模越大,老龄化速度越慢。

从应对老龄化,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来看,可以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一是进一步放开计划生育政策,加大财政对生育补贴、降低孩子抚养成本等以提高国民总和生育率。二是实施诸如“京津冀一体化”的区域协调发展规划,拓展一线城市的空间范畴,让人口、资本、技术等要素在新的空间布局下更好地结合起来,合理引导人口迁移。三是借鉴美国应对金融危机中采用增发国债、减税等政府加杠杆策略。采取地方债置换和资产证券化等“优杠杆”策略,而非单纯“降杠杆”手段,能有助于又降低债务利息负担、提升债务可持续性,而不压缩社会融资存量水平。四是大力发展智能资本。通过机器人、智能网络等能够提升和取代人力劳动的资本方式,有效解决超老龄社会中面临的劳动力紧缺、经济产出下降、资本回报率下降等问题。

我国养老资产管理行业发展空间巨大

蓝皮书指出,由于老龄化趋势加剧,我国养老金体系可持续发展受到挑战,因此养老金金融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热点。在养老金制度安排方面,普遍看法是我国远期面临较为严重的养老金缺口,除了人口老龄化等原因外,制度结构不合理是我国养老金体系可持续性差的重要原因。总体来看,社会各界对我国养老金制度改革方向逐渐达成了共识,未来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大力发展第二支柱的职业养老金和第三支柱个人税延养老金,建立养老金的市场化投资运营体系。在养老金资产管理方面,养老金被普遍认为是资产管理行业的蓝海。我国养老金现有存量已经超过5万亿元,预计未来5年我国养老金市场规模有望达到10万亿元。即便如此我国养老金占GDP的比例也不到20%,与OECD国家平均80%的水平相差甚远,可见中长期来看,我国养老资产管理行业仍然具有巨大发展空间。

以社会平均工资计发基础养老金存在缺陷,应改为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础计发

蓝皮书指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部分的计发与“统筹区域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挂钩”。上述计发思路导致了几个问题,一是不利于基金收支稳定。这是因为,在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阶段,企业可以在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选择,设置一个动态区间的原因是不同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工资水平不同。然而实际上,一部分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大部分以最低基数缴费,缴费工资普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而到了退休阶段养老金领取时与社会平均工资挂钩,大大增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二是制约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政策效果。全国统筹之后,如果以全国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养老金,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可能出现退休人员养老金高于在职人员的工资的现象,诱发提前退休。如果以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经济发达地区养老金水平高,经济欠发达地区养老金水平低,可能出现欠发达地区补贴发达地区的反向再分配效应。因此,应该将基础养老金计发中,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的做法,改为以个人历史缴费工资为基数。既可避免全国统筹过程无法确定社会平均工资的问题,同时也解决了参保者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可能因为居住地变化而产生差异。

人口老龄化压力巨大,应推动“优杠杆”而非“去杠杆”

蓝皮书指出,日本经验告诉我们,随着人口的老龄化,政府负担的养老、医疗等刚性支出增加,再加上稳定经济增长的责任,未来政府加杠杆是大概率事件。政府加杠杆的速度将快于企业部门去杠杆的速度。

如果我们因为害怕危机而限制杠杆率的自然上升,这将减少信贷供给,加大实体经济部门的融资难度,抑制投资,最终拖累经济增长。假设为了控制杠杆率上升,政府放弃了2016~2020年GDP年均增长6.5%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经济会演进出另外一个均衡结果。即虽然杠杆率速度降低,但经济增速也会大幅下滑,2021~2025年和2031~2035年增长接近2%,出现两个“失去的五年”。2015~2050年经济平均增速将从基准情形的4.23%降至3.40%。房价走势也同样低迷,大小城市房价基本都在保持原有波动特性的情况下大幅向下调整,其中,2021~2025年一、二、三、四线城市房价分别下跌40%、55%、61%和89%。

美国在应对2008年以来的金融危机中运用了增发国债、减税和接管破产私营企业的政府加杠杆策略,值得我们思考。我国当前正在推行地方债置换和资产证券化,这可能是一种既不压缩社会融资存量水平,又降低债务利息负担、提升债务可持续性的“优杠杆”策略,可能是未来的努力方向。

应加快推出第三支柱的个人税延养老金

蓝皮书指出,个人税延养老金是现代养老金体系的第三支柱,个人缴费可以在工资所得税前列支,同时该缴费的投资收益免税,仅在参加者领取时缴纳所得税。由于强有力的税收激励与十足的灵活性,国外第三支柱发展十分迅速。比较典型的是美国和澳大利亚的个人退休账户计划(IRA计划),加拿大的个人自愿存款计划、英国的个人自愿养老金计划。其中,美国IRA计划2015年底资产规模为7.32万亿美元,占GDP比重达到41.9%,覆盖了30%以上的家庭。

我国第三支柱养老金提出较早,但是始终未能落地。早在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指出:“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但较长一段时间内个人税延养老保险一直没有实际政策出台。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2014年保险新“国十条”指出:“适时开展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2015年发布的国家“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推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随后,2016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推出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值得注意的是,“商业”二字已被删除。由上可见,第三支柱从最开始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到税延商业养老保险,再到税延养老保险,其内涵在发生变化,也标志着政策层对第三支柱理解的不断深化,这也将对第三支柱最终政策的落地产生较大影响。

可以说,我国第三支柱个人税延养老金从酝酿至今已有20多年,面临的内外部环境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从内部来看,相关部门对第三支柱的认识和理解日益深刻。一是第三支柱个人税延养老金发展离不开强有力的税收支持,二是税收优惠不应针对某类产品或者某一行业,而应该在账户层面展开,即对于个人向养老金账户的缴费都给予税收优惠,而不区分该资金未来的投向。三是央行、证监会、保监会等多个部门对第三支柱的发声明显增加。从外部来看,当前我国养老金体系结构不均衡,基本养老金一支独大的问题更为严峻,亟须通过发展第三支柱增强国民自我养老保障能力,缓解未来政府财政压力,同时发展第三支柱能减轻公共养老金负担,为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营造空间。所以说,第三支柱个人税延养老金的推出既有必要性也有紧迫性,应加快其推进速度。

中国特色以房养老应注意四大问题

随着欧美发达国家老龄化的加剧,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产品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展迅速,老人越来越接受以房养老的模式。由于传统经济理论中的储蓄都具有预防性动机,而在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完善的情况下,储蓄的预防动机不够,容易导致老年贫困化。房屋是贫困老年人最大宗的资产,为缓解“房子富翁、现金穷人”现象,欧美各国政府也相继推出了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支持计划,以减少老年贫困为目标的以房养老应运而生。

2013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指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开以房养老政策之先河。从两年多的试点情况看,虽然参与者不多,但该业务每单平均能够提供每月9000多元的养老金,有效提高了老年人的可支配收入,显著提升了参保老人的养老水平,获得了参保老人的较高评价。

从欧美发达国家几十年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历程来看,以房养老只是“小众产品”,相当于一款面向老人的金融创新产品,一直也没有成为养老保险的主体,我国将来也不例外。作为一项广受关注的创新型小众业务,反向抵押保险也遇到了传统养老观念、政策环境、市场环境等方面的问题和挑战。由于该项业务流程复杂,存续期长,涉及房地产、金融、财税等多个领域,除传统保险业务需要应对的长寿风险和利率风险外,还增加了房地产市场波动风险、房产处置风险、法律风险等,特别是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政策基础仍较为薄弱,业务流程管理和风险管控难度较大。借鉴国外的经验和中国数千年家产传后的传统,未来中国特色的以房养老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以房养老的主体,必须贯彻完全自愿、尊重老人需求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有对自己房屋完全的处置权。保险形式的以房养老必须确保老人在继续拥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的同时,能够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从而把固定的房产转化为流动资金,提高老人消费能力。以房养老的主要对象应当是失独家庭、孤寡老人、老年贫困者,以及其他任何有以房养老需求的老年人,金融企业以房养老产品设计、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都应当贯彻尊重老人意愿的基本原则。

二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房养老的承办机构,保险公司须防范长寿风险。银行经营的主要是固定期限类金融产品,具有住房抵押贷款的长期经验,对房屋评估、房价下跌的压力测试等方面有独到的风险控制经验,美国反向抵押贷款中大部分是一次性从银行类金融机构获得现金就是明证,因此,在中国以房养老中同样的一次性获取资金的需求可以由银行来承办。而保险业经营寿险业务与以房养老模式“与生命等长”的要求更加吻合,保险公司强大的精算能力和长期保障性质更符合老人的需求。但对保险公司而言,以年金的方式发放的养老金本息之和净现值如超出了房屋自身价值,保险公司无法追偿,将面临亏损。和银行类住房反向抵押机构一次性发放贷款相比,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长期不确定性风险更高,审慎经营尤为重要。

三是充分发挥政府在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中的政策导向和监管作用。保监会2014年53号文提出,适时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销售人员资格考试制度,这是政府监管该行业的良好开端。借鉴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者提供保护、住房与城市发展部支持机构为贷款提供担保的做法,未来应当由我国的中央政府主管部门——保监会、银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出台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相关担保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规、规章。特别对于可能中途退出的参保人,应当通过精算,事先在合同中进行约定,确保老年人在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中的权益不受侵害。

四是审慎试点。目前,我国以房养老初步试点限于一线城市,扩展试点也都限于省会城市和东部发达地区地级市等二线城市。一方面这些城市的房价相对坚挺,房价波动风险相对较小;另一方面,这些一线、二线城市也往往是老龄化严重的地区,城市的聚集效应使得寻找潜在的客户群相对容易。在试点过程中不仅需要保险业及其监管部门参与,也需要银行业及其监管部门参与,尤其是那些希望一次性获得现金的老人,银行类金融机构能够提供更适合的服务。保监会已经分别在2014年和2016年发布了53号文、55号文,银监会也应当制定一次性获取资金的以房养老模式的规章,共同促进我国以房养老事业的发展,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老龄产业应出台三方面支持政策

蓝皮书指出,我国老龄产业政策未来将呈现从零散走向整合、从单一走向综合、从一般走向专业的发展趋势。从近期政策来看,有三项政策将出台。

一是人才政策。目前我国在岗的60万名养老服务人员的考试、评级、薪酬、激励机制等暂时缺乏,为尽快弥补养老服务人员的需求空缺,最近一到两年内需尽快解决护理人员的职称、薪酬等问题。

二是家庭政策。从全球范围来看,目前已有86个发达国家拥有家庭政策。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二次集学习体会议上,家庭保障、家庭福利、家庭服务等家庭政策被明确提出,未来将和养老、生育、医疗等直接结合。

三是民营资本介入政策。现有政策主要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来从产业发展的角度来看,应将给予“市场类”或“企业类”养老机构优惠政策。

从中长期政策来看,长期照护、税收优惠、政府购买老龄用品目录、老龄用品质量标准、农村养老等多项政策也将陆续创制,以指导社会各界力量参与老龄产业的建设。

大力发展老龄产业利于我国经济转型升级

我国老龄产业当下状况是老龄服务市场先声夺人,老龄房地产炙手可热,老龄用品市场整体发展缓慢,老龄金融市场逐步觉醒。随着人口老龄化和老年人消费需求多样化,未来除了老龄服务业和老龄房地产外,老年日用品领域、老年文化娱乐市场、老年教育市场、老年网络购物市场、老龄金融保险市场、老年智能用品市场等领域也将逐渐成为投资新热点。需要指出的是,现代经济是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的共同作用体,老龄金融的发展关系到一国能否在老龄化背景下保持长期竞争优势。到2025年前后,四大板块均将呈现快速发展态势,其中老龄金融的经济总量将远远超过老龄用品和老龄服务的经济总量。

蓝皮书指出,老龄产业作为一个横跨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综合产业,其综合性决定了老龄产业的发展对其他产业既有依赖又有渗透,产业发展涵盖全行业。面对我国所处的老龄社会初期阶段现状,以及老龄产业百万级的市场需求前景,“追求经济利益”的市场动力机制会促使所有行业对老龄社会条件下的产业发展机遇展开探索与布局。同时,目前老龄行业可投资的产品较为有限,可以说这也是一个利于创业的市场。

可研究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三金合并”的可行性

目前,我国实施的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政策,在功能上具有一定相似性,可以合称为“三金”:一是同属缴费型、补充型社会保障福利;二是都具有“补充养老”功能,均由雇主、雇员双边缴费,享受国家税收优惠。但是,“三金”并存,自为政,相互之间无法进行有效整合。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制度重复建设,会进一步扩大收入分配两极分化。因此,针对三个制度各自修修补补,意义和作用均不大。为了提高社会保障资源的利用效率,我们有必要进行制度整合、顶层设计,将“三金”合并为“强制公积金”(以下简称“强积金”),统一强制执行,有利于广覆盖、均贫富。

住房公积金是我国城镇职工的一项社会保障福利,由国家住建部分管,它具有住房保障和补充养老的双重功能,自1991年试点以来,尤其是自1998年我国房改及房地产大开发启动以来,该项福利制度深入人心,形成了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在“三金”中,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与参加率是最高的,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现了百分之百的覆盖,在国企和上市公司,甚至包括其他大中型企业也基本上实现了全员覆盖,不过,仍有一些小型企业无力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企业年金则由人社部分管,它具有单一的补充养老功能,只能适用于企业,在实施上它不具有强制性。企业年金最早在1991年提出,2004年开始步入法治化管理阶段,但与住房公积金相比,它一直发展缓慢,社会知名度低,覆盖面窄,只有少数大企业执行,企业年金发展十分缓慢的原因有许多,但最重要的原因却是企业的“五险三金”负担过重。五险三金指的是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制度设计不合理。

职业年金也属人社部分管,同属补充养老功能,由于企业职工的补充养老已被称为“企业年金”,因此,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补充养老就不能称为“企业年金”,于是,我们又给它取了一个新名称“职业年金”,作为性质完全相同的补充养老计划,却有两个不同的名称,人为形成了补充养老“双轨制”。职业年金是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的派生物,它基本上已界定为“准强制”计划,并在机关事业单位实现了百分之百覆盖。

来源:社科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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